宏昊荣誉 | 尽责护航显担当,当事人致谢我所江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5-07-21 点击:39次
近日,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的江斌律师收到了当事人杨先生及家人从江苏寄来的感谢牌,上书“百姓公平的守护者 法治建设的践行者”,以此表达杨先生全家人对江斌律师及宏昊律所的由衷感谢。
这是一起因乡镇企业改制的房地分离问题导致的纠纷,经过三次民事一审、两次民事二审及发回重审,共历时四年,江斌律师团队克服种种困难,最终取得胜诉,有力地维护了杨先生的合法权益。
1997年,杨先生所在的村办集体企业转制,杨先生出资购买了企业全部资产(包括厂房),但土地因属集体所有,实行租赁。双方同意在16年内不收取土地租赁费,待16年后视企业的规模、效益状况再商定。企业转制后,案涉厂房和土地分别办理了权属证书,因其属于集体土地,故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均登记为该村经合社。多年来,案涉厂房和土地一直由杨先生及其家人占有使用。
2021年6月,村经合社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杨先生,要求收回土地。杨先生委托我所执行主任江斌律师代理本案。面对这个有历史遗留背景的法律难题,江斌律师团队通过仔细梳理证据、沟通了解案件细节、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查阅大量类似案例,制定了应诉策略。经过近一年的审理,一审法院于2022年5月作出裁定,以案涉争议系乡镇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村经合社的起诉。村经合社上诉后,二审法院于2022年11月作出二审裁定,认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2023年9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案涉土地租赁合同期限已届满,村经合社作为出租人及案涉厂房及土地的权属登记人,有权要求杨先生腾退返还案涉土地,判决杨先生腾退返还案涉土地。江斌律师代理杨先生提起上诉,并据理力争。2024年7月,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25年6月,一审法院再次作出判决,认为企业转制协议已确认涉案土地上建筑物权属归杨先生所有,双方未对土地租赁期限作出明确约定,而是约定十六年后的租金视情况双方协商。在各方未就所涉土地地上建筑物处置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村经合社要求杨先生腾退涉案土地,依据不足,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了村经合社的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村经合社未再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江斌律师团队始终尽职尽责,专业水平亦得到委托人的高度认可。未来,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及宏昊律师将继续秉持“敬业 博学 合作 创新”的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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