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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昊观察|请勿躺在权利上睡觉——工程款回款的三条时效红线

发布时间:2026-10-16 点击:183次

作者:傅娟娟


执业多年,见过太多这样的案子:工程质量合格、竣工验收已通过、结算书双方已签字盖章,债权本身毫无争议,但最后一分钱也拿不回来。问题往往不出在实体权利上,而出在时间上。

有句法律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法律就不再予以保护。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将导致社会经济秩序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因此,法律对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设定了诉讼时效期间、除斥期间。



一、先分清两种“期间”

第一种:诉讼时效,可以中断、重新计算。

工程款本金、质保金返还这类请求权,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只要在三年内主张一次,比如发函催告并留痕或起诉,时效就中断,可重新计算三年,诉讼时效通常不会成为回款的实质障碍。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债权本身并不消灭,但义务人有权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法院也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种: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18个月,即为除斥期间,它是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即可产生,清偿顺位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一旦期间届满,权利彻底消灭。债还在,但优先权没了,从"优先拿钱的人"成为"排队的人",是回款实务中惨重且不可挽回的损失。

综上,笔者列出以下三个关于建设工程领域的期限红线予以警示。



二、红线一:甲方拖着不验收,质保金返还也有到期日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区分两种典型情形:

一是工程已基本完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因发包人原因迟迟不予组织竣工验收的,适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自动起算缺陷责任期。

判例:最高院民终(2022)110号判决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算,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

二是工程中途停工、承包人退场,无竣工验收报告的,依据最高法2026年建工典型案例五,在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前提下,质保金返还期限自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发包人不得因工程未整体竣工无限期扣留质保金。

判例:最高院2026年发布建设工程典型案例五认定: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中途退场,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非因承包人原因工程长期停工、复工无望的,发包人不得以工程未整体竣工验收为由无限期扣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该裁判规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一致。



三、红线二:项目结算"等审计",法定最长一年

判例:2026年10月14日新京报刊登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案例,合同约定最终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但案涉工程2013年竣工,审计报告直至2019年才出具,法院结合工程规模和工程造价金额等因素,酌定自竣工日期起一年为出具评审结论的合理期限,并自次日开始计算利息。该裁判规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一致。



四、红线三:优先受偿权十八个月,过期沦为普通债权

判例: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26年7月公开案例:某建设集团与某房产公司双方在2020年签订《合同》,工程于2022年9月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结算,确认发包人尚欠工程尾款及质保金共计3000万元。此后承包人多次发函催要,发包人未支付。2024年9月,承包人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确认优先受偿权。发包人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抗辩优先受偿权已超过十八个月法定行使期限。

法院裁判:工程已竣工验收、结算,发包人欠款事实清楚,法院支持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除斥期间,18个月期间不得中止、中断、延长。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1条,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本案工程2022年9月竣工结算,优先受偿权起算点为2022年9月,至2024年3月到期。承包人迟至2024年9月起诉才首次主张优先权,已经超过18个月法定期间,驳回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五、三条红线速查

质保金返还:自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满90日进入缺陷责任期,期限有约定从约定,一般为2年,自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合同解除或者无效且工程未完工的,质保金返还期限自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

审计结算: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1年,逾期可申请司法鉴定,无需继续等待。

优先受偿权: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分期按最后一期)18个月,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逾期后果:权利消灭,降为普通债权。



结语

建设工程领域的回款与维权,本质上是与时间的赛跑。期限的认定直接决定了债权的效力,回款的顺位以及诉讼的成败。

诉讼时效可通过书面催告而中断并重新计算,除斥期间则一分一秒都不会停留,把"等"变成"主张",把期限登记成台账上的具体日期,及时主张是避免失权最经济、也最有效的手段。



温馨提示:本文系对现行司法解释及生效裁判的梳理与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建工领域司法解释近年更新较为频繁,具体项目的适用应以最新有效文本及个案事实为准;涉及金额较大的争议,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出具专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