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昊荣誉 | 专业力量、精准辩护,当事人致谢我所李培伟、傅娟娟律师
发布时间:2025-09-19 点击:845次
近日,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李培伟、傅娟娟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收到了当事人送来的锦旗。通过两位律师专业的法律服务和精准的辩护策略,当事人在审查批捕阶段成功获得取保候审,重获人身自由。
接受委托后,李培伟、傅娟娟律师立即展开工作,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续主动与办案机关沟通,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办理过程中,两位律师展现了宏昊所在刑事辩护领域深厚的专业功底。
未来,宏昊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专业、责任、担当”的服务理念,不断提升专业服务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法治建设贡献更多专业力量。
法条链接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
一、《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关键要点:
“同一种商品、服务”的认定
商品名称相同,或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同,相关公众认为是同种商品;
服务名称相同,或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相同,相关公众认为是同种服务。
“相同的商标”认定
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误导公众的商标,包括改变字体、颜色、间距等不影响显著特征的情形。
“情节严重”的情形
商品类: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5万元以上;假冒两种以上商标,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3万元以上。
服务类: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假冒两种以上商标,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二年内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达到上述标准。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十倍以上。
单位犯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量刑与罚金
情节严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或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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