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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满意竹”未必能让你“心满意足”

发布时间:2020-04-07 点击:1459次

“心满意足”为汉语成语,用以形容内心非常满意。《商标法》并不禁止汉语成语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相反寓意美好,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能让消费者产生良好感觉,并留下深刻美好映像的成语,往往是比较好的商标标识选择。

“心满意竹”并非汉语成语,在中小学语文中,“竹”字其实是错别字,在辨认错别字的选择题中,“心满意竹”往往是其中一个错误的混淆用选项。那么这样一个“心满意竹”能否像“心满意足”一样申请商标注册呢?

“心满意竹”恐怕并不能让你在商标申请中“心满意足”。“心满意竹”与“心满意足”在文字构成、读音方面等均近似,前者是由后者变化而来,是对原有成语相关含义及知晓程度的借助,是对“心满意足”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尽管申请人可能没有恶意,但相关公众仍会将申请商标与原成语产生联系。此种对成语不规范使用的商标标志若大量广泛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对规范成语的认知产生错误,容易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因此,“心满意竹”是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局官网上有9件关于“心满意竹”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使用的类别有第16类(纸、为生纸、纸巾等商品),第5类(婴儿尿布、卫生棉条、消毒纸巾等商品),第20类(竹制家具、竹木工艺品、办公家具等商品),第22类(纸绳、网织物、木丝等商品),第24类(浴巾、纺织品毛巾、被子等商品)、第33类(葡萄酒、白兰地、黄酒等商品),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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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前文分析,上述9件注册申请均应予以驳回,但真实的注册情况并非如此。其中的6件商标申请被驳回了,而第21082759、21082709及15061678号“心满意竹”商标注册申请却被核准注册了。

21082759号公告截图.jpg21082709号公告截图.jpg15061678号公告截图.jpg

看到这里,有很多人(其实只要是正常逻辑思维的)都会感到疑惑:为什么同案不同判?很多律师在不规范的成语商标被驳回后的行政诉讼纠纷中也会如此答辩:“相同的不规范的成语在其他类别上有获准注册,且其他不规范使用的成语也有很多获准注册的情形,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理应获准注册。”

针对上述问题,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基本一致,即其他商标的情形不能作为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或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16]21201号《关于第15012498号“爱屋吉屋IWJW.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的观点为:“满懿公司所述其他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鲜鉴之茗”驳回复审纠纷案件((2016)京73行初5249号)中认为:“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正是因为存在商标异议、无效等制度,“鲜鉴之茗”作为商标在其他商品类别获准注册的情况,以及在诉争商标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得初步审定或核准注册的情况,均非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北京高院在审理“新花怒放”的驳回复审纠纷案件((2016)京行终1668号)中认为:“风华秋实公司提出的关于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未经法院生效裁判的审查,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北京高院在审理“新花怒放”、“爱屋吉屋”、“鲜鉴之茗”的案件过程中,均未考虑上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且在存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况获准注册的情况下,也是以上述获准注册的情况未经法院生效裁判的审查来解释。

综上,笔者认为,不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为何,凡是不规范使用的成语作为商标使用,均会对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建设产生不良影响,因而禁止注册并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笔者建议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尽量不要使用不规范的成语,这样很容易被驳回,即使获准注册了,商标权利也不稳定。

在商标评审过程中,对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道德风尚”和“不良影响”的界定,不可仅就不文明用语或不良政治影响进行判定,还要综合文化、经济、价值观等多层面影响加以考量,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兼顾良好社会风气的维护和文化的规范与传承,故应从严审理。

现在的我们大都使用word来写文章,但当我们需要用笔书写的时候,我们会发现有很多的字我们虽然认识但我们已经不会写了。当我们看多了“心满意竹”、“新花怒放”、“爱屋吉屋”以后,我们还会认识“心满意足”、“心花怒放”、“爱屋及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