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案新说(Ⅹ)——解读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发布时间:2019-08-06 点击:1629次
劳动合同一方依法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三十日期间届满前,其可否单方撤销解除通知?
导读
劳动合同一方依法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三十日期间届满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是否有权单方撤销解除通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第十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一方依法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三十日期间届满前,其可否单方撤销解除通知?
答:劳动合同一方依法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三十日期间届满前,提出解除的一方无权单方撤销解除通知。
一、案例介绍
杨某系A公司员工,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6月30日。2012年7月16日,杨某向A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书。2012年7月18日,杨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此后,杨某继续上班。2012年8月15日,杨某与A公司办理部分工作交接手续。2013年8月6日,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支付赔偿金27000元。仲裁委经审理,裁决驳回了杨某的请求。杨某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在发生工伤后,A公司要求其继续工作,其已表示不辞职,现A公司不让上班,停止缴纳社保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于2012年7月16日向A公司提出辞职申请 ,即已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杨某虽称其发生工伤后已不愿意辞职,A公司亦对其进行挽留,以及《离职申请交接表》中的内容系杨某根据A公司的要求填写,但杨某对此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杨某递交辞职申请后继续上班、未在《离职申请交接表》中签名等行为,并不足以证明杨某具有撤销辞 职申请 的意思表示。即使杨某试图撤销辞职申请,因杨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辞职申请书)到达A公司后即已生效,除经A公司同意外,杨某无权随意撤销。因此,双方劳动合同系因杨某提出辞职而依法解除,并非A公司违法解除,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解读
(一)、《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赋予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从该条可以看出,劳动者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权,也正因如此,对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离职必将面临工作交接、人员替换等问题,为给用人单位充分的准备时间,该条规定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上作出了规定,即劳动者与解除劳动合同用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这三十日期间劳动者应当继续工作并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工作交接。
本文案例中杨某于2012年7月16日提交辞职申请,同年8月15日与A公司办理离职交接,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法》有关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原因或自身客观原因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出现,同时因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将处于失业状态,为给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代通金”)。
(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提出解除一方无权单方撤销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无需对方同意,故合同单方解除权是形成权。在劳动合同关系中,一方提前三十日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虽然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发生在通知后三十日,但解除的意思表示在通知到达另一方时就已生效,同时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双方当事人充分的准备时间,接到通知的一方必然会为合同解除而采取必要的措施,故提出解除的一方无权再单方撤销解除通知。
从本文案例来看,虽杨某主张其在提交了辞职申请后,又向A公司做出了撤销解除通知的意思表示,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明确,杨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到达A公司后即已生效,除经A公司同意外,杨某无权随意撤销,这一点和《解答五》规定是一致的。
四、律师建议
劳动关系的解除比建立更简单、容易,而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是给对方的一个缓冲期,不是给提出解除合同一方的反悔期,因此,律师提出如下建议:
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履行相应的通知程序,在发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切记解除通知一经送达即生效。
王文静律师,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人事实务研究小组负责人,专注于劳动人事、公司治理、婚姻家事业务,善于运用大数据、诉讼可视化等新兴技术分析案情。成功办理上百起民事案件,处理的标的额达上亿元,其中包括区属某职能局劳动纠纷、某学校劳动纠纷、陈某分家析产纠纷、陈某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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