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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死囚的重生之路——郑某抢劫、故意杀人案代理纪实

发布时间:2017-03-09 点击:1865次

[前言]   

    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唯一而又珍贵的,并不能随意被剥夺。因此,法律对每个人的生命都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即使一个人犯了严重的罪行,也要依据法律进行量刑处罚,并不能轻易的判处死刑。笔者于2007年期间,代理了郑某抢劫、故意杀人案件。现笔者将该案与各位读者分享,并对如何维护被告人法定权益等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各位读者从中有所收获。

 

[案情]

    郑某因参与了曹某等人抢劫、故意杀害被害人周某的犯罪行为,并导致了周某死亡,于2006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2月6日被逮捕。笔者在本案侦查阶段为其提供了法律帮助,又在审查起诉和一审、二审阶段担任其辩护律师。期间,笔者通过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向其家属了解情况,发现郑某小时候曾生过严重的疾病,被抢救过来后,其智力就存在严重的障碍,且其只是为帮曹某抢回借条而在曹某指使、控制下实施了抢劫、杀人的犯罪行为,也并没有取得任何非法报酬或好处。因此,笔者提出考虑到郑某存在智力障碍,应对其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其行为能力,进而判定其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及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后笔者协助郑某及其家属在本案中多次向有关机关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但直至本案终审有关机关都没有给其做司法鉴定。

    在本案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郑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曹某死缓。后因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以及郑某等人的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驳回郑某的上诉,对郑某和曹某均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充分考虑了郑某的智力障碍、行为能力和犯罪地位、作用等酌定从轻情节,改判其死缓,给了郑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分析]

    笔者认为,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必须得到维护,被告人的罪行也必须得到惩处。但是在每个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充分的保护,并不能因为其犯了罪,就不考虑其本身所具有的法定减轻、从轻或酌定减轻、从轻情节,应给其与之相适应的刑罚。就如本案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正是考虑郑某存在严重的智力障碍,且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都较小,故改判死缓。郑某经过了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终于维权成功获得了恰如其罪的一个死缓处罚,获得了重生的机会。这正是彰显了法律对每个生命的尊重和维护,体现了依法定罪原则,是我国法治建设成熟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