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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例解答之----怎样确定适格的遗嘱见证人

发布时间:2021-04-07 点击:997次

案例概述

79岁的李大爷近日让其女儿李大姐带着找到律师,李大爷年事已高又不会写字,但李大爷的儿子赌博欠债弄的李大爷很心烦。他向立一份遗嘱把自己的唯一一套房子留给两个女儿。李大姐提出父亲没法写字,应该怎么样立下这份遗嘱?

律师解答:

一、可选遗嘱形式

对于李大爷订立遗嘱时可选择的遗嘱形式包括:

1、代书遗嘱;

2、打印遗嘱;

3、录音录像遗嘱;

4、公证遗嘱。

二、合法代书人及见证人的范围

公证遗嘱形式中的代书人及见证人由《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予以明确。本文中仅对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中的代书人、见证人如何确定进行说明。

依据《民法典》第1135条的规定,代书人实为遗嘱订立过程中两个以上见证人其中一人作为代书人。

依据《民法典》第1140条的规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这里的利害关系包括近亲属关系和经济上的利害关系。近亲属利害关系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主要指债权债务关系、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三、遗嘱见证能力的界定

遗嘱见证人的见证能力的判断在我国继承立法过程中从未有明文规定,但可以从(一)见证人能否清楚理解见证事项;(二)见证人能否在见证过程中形成无障碍沟通;(三)见证人能否准确核对见证形成书面记录或语音、视频记录是否与立遗嘱人表述一致。这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为便于理解,以下举例说明几种不具备见证人力的情形:

情形一:

立遗嘱人为中国人,立遗嘱过程中沟通语言为普通话,无法听懂普通话以及无法认识汉字的外国人均不能作为适格的见证人。

情形二:

存在视、听障碍残疾人由于其生理功能存在障碍,不能作为适格的见证人。

情形三:

立遗嘱人为杭州人,立遗嘱过程中沟通语言为杭州方言,无法听懂杭州方言的人,不能作为适格的见证人。

四、律师提醒

遗嘱为立遗嘱人生前处分自身合法财产权利的核心证据,因此在需要见证人存在的遗嘱形式订立过程中,对于见证人的确定务必谨慎。见证人所履行的职责绝非在场签字这么简单,见证人必须能全面掌握遗嘱订立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见证人见证的是意思表示客观、真实记录的全过程,在因遗嘱产生的诉讼纠纷中是十分重要的证人身份。

因此,老百姓在选择遗嘱见证人时,万分谨慎。对于选择律师见证形式订立遗嘱的,也需向见证律师询问清楚完整的见证程序以及参与服务人员,最终觉得是否购买律师遗嘱见证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