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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例解答之----我需不需要立遗嘱

发布时间:2021-04-08 点击:1119次

案例概述

68岁的李大爷近日找到律师,李大爷称自己已经退休,跟老伴儿两人帮着儿子带孙子。夫妻二人有两个孩子,一儿一女,儿子已婚且生了个孙子,女儿30多岁还没结婚。李大爷两夫妻就一套房子,儿子、女儿两兄妹从小关系很好。李大爷咨询律师他有没有必要立遗嘱。

律师解答:

李大爷这样的咨询,笔者经常遇到。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是否立遗嘱由公民自由选择,立遗嘱后也可以自行决定撤回或变更遗嘱。其次,遗嘱作为法律文书的一种,其目的只是保障遗产在传承过程中按照遗嘱人的既定方案实施。也就是说,遗嘱起到的是预防未来法律风险,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的作用。

一、李大爷需要了解的继承法律风险

(一)继承人夫妻/家庭财产的混同风险

这种财产混同风险是指,如果李大爷不订立任何遗嘱,在李大爷去世之后,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继承。此时,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四项的规定,若李大爷去世时,儿子、女儿均已结婚的话,“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李大爷的遗产将由其妻子、儿子、女儿继承,儿子继承的部分归儿子、儿媳共有,女儿继承的部分归女儿、女婿共有。

注:《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如果李大爷尚不确定其愿意将遗产分给儿媳或是女婿,而只希望自己的财产交由儿子、女儿本人继承的,建议李大爷选择订立遗嘱并在遗嘱中明确遗产儿子、女儿个人继承。

(二)在先继承关系导致遗产范围变动的风险

俗话说:“我们永远不知道明天与意外哪一个先到”。在李大爷的家庭中,如果发生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情形,即李大爷的儿子先于李大爷死亡。若李大爷未订立遗嘱,李大爷的生前合法财产将包含其从儿子处继承所得财产。在李大爷去世后,李大爷的孙子将作为代位继承人与李大爷的妻子、女儿一起继承李大爷的全部遗产。在这种情形下,李大爷最终遗产的法定继承过程中,将会出现其儿子的财产不能百分之一百地传承至孙辈,发生财产外流的异常传承。

因此,如果李大爷希望子女能够顾念亲情并遵守家族财产传承分配规则,建议李大爷选择订立遗嘱并在遗嘱中设立当子女先于其去世情形发生时的特殊继承规则。

二、订立遗嘱后,千万不要忘了适时调整

受“子孙自有子孙福”、“一诺千金、说到做到”等传统思维的影响,很多人认为没必要订立遗嘱,即使订立遗嘱也应该“一次成型”。但事实上,遗嘱当中的传承目的实现,需要按照家庭、财产等客观现实的变动及时予以调整。对于遗嘱人撤回、变更遗嘱的权利,《民法典》第1142条已明确给予了肯定。但是遗嘱的撤回、变更同样也要符合遗嘱有效的基本条件。由于遗嘱撤回、变更是一个在变数中采取的行为,最有可能发生的障碍就是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否支持其做出撤回或是变更遗嘱的有效法律行为。

还是那句话“我们永远不知道明天与意外哪一个先到”。毕竟《民法典》第1143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也正是律师为何提醒遗嘱调整要“适时”的根本所在,放任不管最终可能导致遗嘱人想改也改不了。

三、律师提醒

(一)法治社会对于合法权利的行使并不推崇“无为而治”,遗嘱的订立、撤回、变更是大家的权利,无需避讳。

(二)遗嘱的订立、撤回、变更切不可脱离现实,建议在专业人员的辅助解释之下自主确定。

(三)遗嘱是人身权利的自由表现,任何个人、组织均不得干涉或是剥夺你的自由。当出现有人胁迫、欺骗、误导大家订立遗嘱或者恶意阻碍大家订立遗嘱时,切记遵循内心真意,学会说“不”。情况紧急时,可报警向公安部门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