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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提供伪证≈此地无银三百两

发布时间:2017-03-09 点击:1690次

  “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阿毛没有偷”县太爷依据隔壁阿毛写的这句话,认定隔壁阿毛偷银三百两,这是我国著名的一则典故。一件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正在审理的银行个人借款贷款合同纠纷案件,银行提供了签名、按指印是伪造的《共同还款协议书》,司法鉴定已经证实。并且,提供的个人借款贷款合同的用途是“收购车辆”。银行为什么提供伪证?“收购车辆”不可能是个人借款贷款的用途,银行为什么将其写入了个人借款贷款的用途?这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背后究竟是什么?

    事情还要从原拱墅区人大代表,原杭州雅安和杭州经纬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说起,该案已经移送拱墅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陈晓为填补高息揽储的利息支付窟窿,已经与案涉银行发生过与本案相同的多起个人借款贷款合同。即为达到获取银行非法贷款的目的,在陈晓的柔性胁迫下,将公司案涉员工逐一叫到公司会议室,在银行信贷员逐一翻开的空白借贷文件和开卡文件上签名按指印,并声称该贷款由公司负责,与个人无关(该事实在陈晓的刑事案卷材料中能够得到证明)。之前,由于陈晓控制的公司都履行了还本付息义务,确实与公司案涉员工个人无关,但是这次陈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东窗事发,不仅与公司的案涉员工有关,而且与案涉员工配偶也有关。

  第一次开庭,原告银行的主张是:个人借款贷款合同有效,借款的个人与其在《共同还款协议书》上签名按指印的妻子,共同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被告个人的反驳主张是,银行与出租车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串谋,为达到获取银行非法贷款的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无效合同,并且根据《2015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八条规定,妻子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况且《共同还款协议书》是伪造的,因此请求驳回对被告诉讼请求。原告银行认为《共同还款协议书》不是伪造的,因此休庭,进行司法鉴定,现司法鉴定的结果证明银行提供的《共同还款协议书》是伪造的,法院究竟会怎么判?

    人在做,天在看,这是老百姓对真理的信念,虽然信念不是法律事实,虽然“人在做,天在看”,不能达到李克强总理说过的“人在做,云在看”的能够作为法律事实认定依据的程度。但是本案中,银行为掩盖事实真相所露出的破绽,这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背后所掩盖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事实,完全可以依法认定,因为伪造证据可能是银行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但是对借款贷款用途“收购车辆”的审查和认定,则是银行的法人行为,并且二则有必然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