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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打印的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应以真实意思表示为准

发布时间:2017-03-09 点击:2122次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办理方式:  诉讼

    承 办 人: 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曹晓红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原告俞某向法院起诉被告俞某明、俞某华、俞某伟。原告诉称,被继承人俞金某与姜某系夫妻,两人拥有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套。两人有三个儿子俞某明、俞某华、俞某伟。姜某于2009年6月4日死亡,俞金某于2012年5月18日死亡。姜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其遗产(即诉争房产的二分之一)由俞金某和俞某明、俞某华、俞某伟四人继承,各继承四分之一。俞金某死前留下遗嘱,其财产归孙子俞某(即原告俞某,系俞某华之子)所有。本案原告俞某接受遗嘱人俞金某的遗赠。因此,俞某享有诉争房产八分之五的产权,俞某明、俞某伟、俞某华各享有诉争房产八分之一的产权。

    被告俞某明辩称,原告提供的遗嘱是某律师事务所违规见证的遗嘱,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只是一份电脑打印的遗嘱文字,且遗嘱存在多处瑕疵,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是虚假证据,是无效遗嘱,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俞某诉请。

    争议焦点:

    在庭审中,原被告确认本案争议焦点是俞金某订立的电脑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原告认为遗嘱有效,按照遗嘱继承,由原告俞某享有八分之五的房屋产权,但被告认为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由三被告共同继承诉争房产。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要认定俞金某订立的遗嘱是否有效,应从二个方面审查遗嘱的效力。

    1、俞金某订立遗嘱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被告俞某明认为遗嘱见证律师提问俞金某时将原告父亲的名字俞某华错念为俞某国,俞金某对此没有纠正并作了肯定的答复,以此认为俞金某订立遗嘱时神志不清。法院认为从原告及被告均作为证据提交的律师见证订立遗嘱的录像可以看到,俞金某在订立遗嘱时精神状况正常,能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思。俞金某三个儿子的姓名仅一字之差,老年人听力下降或反应迟缓,没有纠正律师的口误也属正常,不能就此认定俞金某在订立遗嘱时神志不清,应认定俞金某在订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是否俞金某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继承法对不同形式的遗嘱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遗嘱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案证据除了电脑打印并经俞金某签字的纸质遗嘱外,还有订立遗嘱时拍摄的影音资料光盘,不仅记录了影像,而且记录了声音。从影像资料可以直观的还原俞金某订立遗嘱的整个过程。见证律师几次询问俞金某,房产及其他财产是否给孙子俞某,俞金某均回答“是的”。因此,不论本案所涉遗嘱是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也不论纸质遗嘱形式上是否存在瑕疵,综合本案的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俞金某欲将自己的财产遗留给孙子俞某的意思表示是自愿、明确、真实的。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俞金某订立的遗嘱有效,支持原告俞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被告俞某伟(一审未出庭应诉)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认为,被继承人俞金某立遗嘱给孙子俞某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有证人及其他证据证明俞金某已经将诉争房产全部给了上诉人,案涉遗嘱的形式不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遗嘱文本虽系打印而成,但经由律师现场见证,被继承人俞金某理解该遗嘱文本所载内容,其内容与被继承人所要表达的遗赠意愿一致,并经被继承人本人签名捺印予以确认,应当视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015年5月31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笔者认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继承人的遗嘱是电脑打印形成且无见证人签名,既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电脑打印遗嘱是否有效,无疑是本案最关键的焦点。代理人从法律原理出发,强调继承法对不同形式的遗嘱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遗嘱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官不拘一格突破《继承法》规定的5种遗嘱形式,认定本案电脑打印遗嘱有效是非常正确的。正因为如此,本案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相当有参考价值的判例。笔者作为原告(被上诉人)的代理人,现结合庭审辩论情况,对本案作如下简评:

    1、本案电脑打印的遗嘱存在瑕疵,但真实性和有效性均没有问题。被继承人俞金某不会使用电脑打字,故本案遗嘱不是俞金某本人打字形成,遗嘱上仅有俞金某一人签字,故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遗嘱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但是,双方对遗嘱上俞金某的真实签名没有异议,本案遗嘱除了电脑打印并经俞金某签名的纸质遗嘱外,还有订立遗嘱时拍摄的影音资料光盘,不仅记录了影像,而且记录了声音,由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律师事务所专门制作了《律师见证书》,见证俞金某订立遗嘱的整个过程,以上内容系一整体,前后一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遗嘱的内容是俞金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遗嘱真实有效。

    2、法院运用自由裁量权,正确把握司法导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司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在任何案件中,要做出一个正确的裁判,特别是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必须让法官恰当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公平、公正、效率与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上述价值的实现,当然源于证据和法律,同时也离不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恰当运用。而恰当运用自由裁量权,关键在于把握正确的司法导向。《继承法》自1985年开始实施,随着社会的变迁、时代的发展、电脑的普及,电脑打印已经深入到日常生活中,这是1985年继承法颁布实施后无法预料的。在本案中,当新的遗嘱形式出现,如果法官不与时俱进,拘泥于《继承法》规定的5种遗嘱形式,则本案遗嘱的某些瑕疵足以导致错判。

    3、笔者在代理本案的整个过程中,完全感受到了法官的法律理性思维。本案中,法官牢牢把握双方争议的焦点,对打印遗嘱进行详细论述和客观论证,分析逻辑严密、丝丝入扣、步步到位,结合电脑打印件的时代普及,阐明判决理由,与时俱进,更是令人信服,不仅体现了审判方式对裁判文书的写作要求,更体现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4、本案留给人们的启示。本案最终以遗嘱有效、原告取得合法权益为终结。但是,本案从2012年7月立案始,经过房屋评估、以另一案判决为依据中止审理到一审、二审作出判决,耗时三年之久,不仅浪费时间和精力,而且本案是一家人继承遗产扯破脸皮的尴尬事情。“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为避免多子女老人百年之后留下后遗症,未雨绸缪及时订立有效遗嘱、固定遗产分配方式,非常必要,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