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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保时捷交通肇事案

发布时间:2017-03-09 点击:1652次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某日晚,魏某驾驶牌照号码为浙A*****的保时捷凯宴小型越野客车,在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由南向北行驶。当晚21时许,魏某驾车行至莫干山路111号浙江广播电视集团门口人行横道线南侧约十米处,车头保险杠左侧撞上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马某,马某被撞至引擎盖并与挡风玻璃相撞后弹离,再跌至车辆前方路面。事发后,魏某即让乘坐该车的同伴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侯交警处理。马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2时许因颅脑损失死亡。案发路段标明限速为60公里/小时,案发时魏某车速为74-83公里/小时,其体内血液乙醇成份含量为0.36毫克/毫升。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检验、鉴定结论对事故作出认定,魏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公诉机关以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超速行驶,处置不当,造成被害人马某死亡,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办案实录]

    早在5月7日,杭州发生一起三菱改装车闹事飙车,造成浙江大学一名毕业生当场死亡的恶性交通案件,社会公众对此表现出极大愤慨。事隔3月,在三菱改装车案件影响尚未平息之际,驾驶保时捷越野豪车的魏某即发生酒后、超速行驶,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所以,魏某发生的这一案件正好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社会各界公众对此表现了极大关注,媒体追踪报道,舆论一度认为这是一起在杭州市首条爱心斑马线上造成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要求严惩肇事司机的呼声愈来愈高。

    笔者在接受被告人魏某亲属委托之后,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调看了事发路段的监控录像,并多次会见被告人魏某,确认了事发地是距离爱心斑马线南侧约十米处位置。同时,被告人魏某明确表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其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一定性无异议,对于被害人亲属也表示深切的歉意和内疚。笔者获悉后即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亲属,并接受其亲属委托,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被告人代理人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积极处理善后事宜,在经过多次谈判之后,被告人魏某亲属共计赔偿被害人亲属30余万元,并在此之外自愿补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两项合计638000元,最终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双方签订了损害赔偿调解书、补偿协议。就刑事部分,笔者提出被告人魏某虽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其认罪态度良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最终取得他们的谅解。同时,被告人魏某在案发之后立即停车报警、抢救伤者,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方面都构成自首。鉴于以上意见,对于被告人魏某应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的罪名成立。就被告人魏某是否构成自首问题,法院认为案发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赶到案发现场,被告人魏某虽能在现场等候处理,但这是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对于笔者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基本采纳,最终对被告人魏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小结]

    据统计,我国因为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驶、超速驾驶等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每年多达数万起,是引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笔者提醒广大的驾驶员朋友,应当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牢记“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驶”!

 

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1日发布《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理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将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侯处理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从而认定被告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