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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里·李·韦布肖像权案

发布时间:2017-03-09 点击:1733次

    本所律师江斌、实习律师石磊于2007年初,代理了一个涉外肖像权侵权案件,为加里·李·韦布(Gary·Lee·Webb,美国公民)进行了肖像权的维权。

    加里·李·韦布(Gary·Lee·Webb)是一个美国公民。2006年11月,加里·李·韦布(Gary·Lee·Webb)在2006年第42期《中国服饰报》上发现自己的肖像被桐乡市某服饰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擅自使用,A公司在该期《中国服饰报》上使用了加里·李·韦布(Gary·Lee·Webb)的肖像为其产品进行广告宣传,而加里·李·韦布(Gary·Lee·Webb)并未以任何方式许可被告使用其的肖像。加里·李·韦布(Gary·Lee·Webb)认为A公司擅自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要求A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2007年1月7日,加里·李·韦布(Gary·Lee·Webb)以公证的方式委托本所江斌律师、石磊实习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起诉A公司。2007年1月19日,加里·李·韦布(Gary·Lee·Webb)向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支付维权费用10540元。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07年1月19日受理了本案。

    A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后,主动与承办律师进行了联系,表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希望协商解决。承办律师在征得加里·李·韦布(Gary·Lee·Webb)同意后,代理其与A公司进行了多次的协商。最终,加里·李·韦布(Gary·Lee·Webb)与A公司达成了一致,并在2007年1月29日签订了《和解协议》,A公司一次性支付12000元赔偿款,加里·李·韦布(Gary·Lee·Webb)也在当天向法院撤诉。

    本案有以下几个特殊之处:第一,本案是一个涉外民事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第二,本案是一个肖像权侵权案件,具有特殊的司法实践意义;第三,本案是一个调解结案案件,当事人对办理结果非常满意,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所江斌律师、石磊实习律师克服了语言、文化上的障碍,在我国对肖像权侵权案件经济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通过与A公司的多次协商,调解了双方的矛盾,既保护了加里·李·韦布(Gary·Lee·Webb)的合法权益,也为其节省了大量的诉讼成本,同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是一个比较典型。